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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网络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知识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9-19 10:43:01

一、即时通信工具(如微信、腾讯QQ 等)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承诺遵守哪些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4 年8 月7 日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二、除哪些情形外,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个人隐私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以下情形除外:

( 一) 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 二) 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 三) 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 四) 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 五) 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 六)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三、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不得出现哪些情形?

2015 年2 月4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网上的哪些行为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五、现行《刑法》中,专门规定了哪两个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罪名?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禁止从事哪些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

(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 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